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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期:2017-09-30 作者:宣传科 来源:

9月28日,长垣微警局巡查时发现,一条“某小区出现人贩子”的信息在我县微信群大量转发,引起了群众恐慌。

长垣警方连夜展开调查,经工作先后找到信息中所涉及的双方当事人。双方均系长垣县居民,9月28日上午在某小区同乘一部电梯,且有语言交流。现已查明,不存在所谓的“人贩子”。

警方特别提醒:有关“某小区出现人贩子”的一切不实信息,即刻起不得再转发,违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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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7年9月30日

 

 长垣微警局特别提醒:如果您受到不法侵害,请立即通过长垣微警局进行“微报警”或者直接拨打110报警。

同时,广大网友也不要以“我也不知道是不是真的”“我看大家都在转我也就转了”等为由,将未经核实查证的信息肆意转发、传播。

不信谣、不传谣、不造谣,文明上网,理性传播!

——长垣微警局每日普法——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 第二十五条 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轻的,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:

(一)散布谣言,谎报险情、疫情、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;

(二)投放虚假的爆炸性、毒害性、放射性、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;

(三)扬言实施放火、爆炸、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【编造、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】 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,编造虚假的险情、疫情、灾情、警情,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,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,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,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;造成严重后果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 。

——长垣微警局“防电诈 天天学”——

#防范电信诈骗小贴士#

短信诈骗:

1、利用银行卡消费实施诈骗:不法分子通过手机短信提醒用户,称其银行卡在异地刷卡消费,如有疑问,可致电X号码。在用户回电后,其同伙假冒作人员,利用受害人的恐慌心理,逐步将受害人引入转账陷阱,从而达到诈骗目的。

2、无理由汇款诈骗:通过手机短信发送”银行账号,要求“速汇款”等内容用来行骗正巧要汇款的人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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