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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期:2015-08-05 作者: 来源:

(一)贯彻落实国家公安工作法律、法规和方针、政策,制定全县公安工作的有关规定,部署、指导、监督、检查相关工作。

(二)掌握影响社会稳定、危害全县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况,分析形势,制定对策。

(三)组织、协调和参与侦破、处置重大刑事案件、重大经济犯罪案件及上级批转的重大案件及专项工作。

(四)负责全县治安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。协调、处置重大治安事故和群体性事件,依法查处破坏社会治安秩序行为,依法开展治安行政管理及安全保卫工作。

(五)负责出入境管理有关工作。组织全县出入境、持普通护照的外国人和香港、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人员在长垣居留、旅行的有关管理工作。

(六)负责全县消防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。指导、监督、协调消防监督、火灾预防、火灾扑救和公安应急抢险救援工作。

(七)负责全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。维护全县道路交通安全、道路交通秩序以及开展机动车辆(不含拖拉机)、驾驶员管理工作。

(八)负责对全县的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保护及安全等级保护工作。

(九)负责依法承担的执行刑罚工作。

(十)组织开展全县公安科学技术工作,规划公安机关指挥系统、信息技术、刑事技术建设。

(十一)参与拟订公安机关装备、经费标准,并拟订管理制度。负责重大任务的警务保障工作。

(十二)负责与县外、境外警察机构的业务交流和合作。

(十三)负责全县公安消防和警卫工作,对武警中队执行公安任务及相关业务建设实施领导和指挥。

(十四)按规定权限管理干部人事工作。拟订全县公安队伍管理监督工作规定,组织、指导公安机关督察、审计、信访工作,按规定权限实施对干部的监督,查处或督办公安队伍重大违纪案件,加强队伍思想作风、工作作风建设等工作。

(十五)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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