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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期:2015-08-13 作者: 来源:

(一)《机动车变更登记/备案申请表》原件,办理机动车转入的,收存《机动车注册、转移、注销登记/转入申请表》原件;  

(二)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复印件;  

(三)属于非专用校车喷涂粘贴校车外观标识、加装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的,收存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校车使用许可的复印件; 

(四)属于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,收存更换后的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原件,原机动车的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复印件;  

(五)属于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,收存行驶证原件;  

(六)属于机动车转入的,收存原机动车档案内的资料;  、

(七)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原件。  

办理共同所有人姓名变更登记的,除收存本条第一款第(一)项和第(二)项规定的资料外,还应当收存下列资料:  

(一)变更前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;  

(二)机动车为两人以上共同所有的公证证明复印件。属于机动车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,可以收存证明夫妻关系的《居民户口簿》或者《结婚证》的复印件;  

(三)属于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,收存机动车查验记录表、行驶证原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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