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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期:2017-09-26 作者:宣传科 来源:

亲们,还记得7月5日咱微警局发布的那篇文章《藏在饭店里的“黄窝”被端!》吗?

 

2017年6月,长垣警方在蒲西区陈河村213省道路东某处将一挂着“饭店”旗号的卖淫窝点打掉,违法行为人续某等被依法处理。案发后老板李某闻讯潜逃,后被长垣警方以涉嫌容留卖淫罪上网通缉。

迫于压力,李某于近日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,现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,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。

 

——长垣微警局每日普法——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 第三百五十九条【引诱、容留、介绍卖淫罪;引诱幼女卖淫罪】引诱、容留、介绍他人卖淫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
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,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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