办理刻制印章程序须知
1 、刻制国家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及其内部印章,一律凭所制印章的上一级领导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或介绍信。
2 、党、团、工、青、妇等组织的印章凭上级组织的批准刻制手续。
3 、企业单位印章,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《营业执照》。
4 、新办学校印章,凭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,社会力量办学的需凭相应教育行政部门发给的《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》。
5 、社会团体的印章,凭民政部门社团登记机关出具的证明。
6 、影视摄制组印章凭影视单位介绍信和影视剧制作许可证,并必须在摄制组前冠摄制单位的名称。
7 、新闻机构印章,凭新闻出版部门的登记证明。
8 、编纂书籍的编委会印章,凭有关单位的批准文件和介绍信,并需在编委会前冠以编写单位的名称。
9 、大型活动组委会印章,凭主管部门批准活动的文件和刻章介绍信。
10 、民办非企业机构印章,凭民政部门的登记或许可证明。
11 、临时性机构印章,凭主管部门批准设立临时机构的文件和刻章介绍信。凡手续不完备或超越介绍信单位名称的不能批准其刻制公章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