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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期:2015-08-12 作者: 来源:

(一)《机动车注册、转移、注销登记/转入申请表》原件; 

(二)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复印件;  

(三)机动车的来历证明原件或者复印件。其中,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、《协助执行通知书》和国家机关、企业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出具的调拨证明应当是原件;  

(四)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副联原件;  

(五)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第三联原件。原件丢失的,收存其他任一联复印件并加盖保险公司印章,或者经登记审核岗签注“与原件一致”的其他任一联复印件;  

(六)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复印件。其中,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上签注已纳税信息的,收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原件;属于按照《车船税法》规定予以免征车船税的,不收存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;  

(七)属于国产机动车的,收存合格证原件。其中,属于使用底盘改装机动车的,还应当收存底盘合格证原件;  

(八)属于进口机动车或者使用进口汽车底盘改装的机动车,收存进口凭证原件。其中,挂车、半挂车、轮式专用机械收存进口凭证原件或者复印件。通过全国进口机动车计算机核查系统比对的,收存《全国进口机动车计算机核查系统核对无误证明书》。通过发证机关查询的,收存发证机关出具的鉴定证明或者传真查询证明原件; 

(九)属于警车的,收存《警车号牌审批表》原件;  

(十)属于救护车、消防车、工程救险车的,收存车辆使用性质证明原件;  

(十一)属于加装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的,收存操纵辅助装置加装合格证明复印件;  

(十二)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原件;  

(十三)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、凭证的原件或者复印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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