申报材料
1、申请人书面申请(未成年人须由其父母双方共同提出书面申请);
2、本人《户口簿》、《居民身份证》;
3、属机关、团体、企事业单位的,由所在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出具证明,属于在校学生的,由学生管理部门出具证明;
4、对于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,根据以下不同情形,提供相关材料:
(1)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16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,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;其父亲和继母,或母亲和继父要求变更其姓名的,必须征得其本人同意;
(2)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父亲和继母,或者母亲和继父经协商同意要求变更该未成年人姓名的,应当征得其本人的同意;
(3)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,由其父亲或继母,或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决定。
5、正在服刑或者被执行劳动教养的、正在接受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调查的、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结的、行政案件尚未审结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结的,以及其它不宜变更,不得变更其姓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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